2025年1月,全市用人单位将在“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首次开展“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现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保险等险种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为需要缴纳上述险种的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工资。
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各用人单位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并缴费,逾期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用人单位线上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线下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等税务窗口办理。
电子税务局:可通过【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社保费客户端:可通过左侧功能栏【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构成按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现有政策执行。
(二)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工资申报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每年1月份需向税务部门申报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工资需同步申报并保持金额一致。
(二)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是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依据,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缴费金额。各用人单位请根据参保职工的2024 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本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而非直接填写缴费基数。
新招职工(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从入职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三)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是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缴纳的前提。2025年1月31日后,已申报的本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应保持不变。因用人单位自行调整缴费工资而产生的社保费补缴及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当年新社平工资公布后,因新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产生的社保费补差,不属于特殊业务变动,无需用人单位自行调整缴费工资。届时请关注税务部门通知公告,按通知要求操作。
(四)用人单位如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的,系统不予生成当年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将无法进行每月社保费申报和缴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缴费工资或缴费工资申报有误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五)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时,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本单位全体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需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内部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进行统一申报,相关纸质材料用人单位自行留存备查。
(六)用人单位在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对缴费工资政策如有疑问,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服务热线、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312000或者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淄博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公室
来源:山东税务、淄博税务